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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porny财政局 91porny农业农村局 91porny水利局 91porny林业局 91porny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 91porny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91porny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印发《91porny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财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确保上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县委、91porny 领导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业经多方征求意见,并呈报县有关领导同意,现将《91porny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91porny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91porny财政局      91porny农业农村局

  91porny水利局      91porny林业局 

  91porny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

  91porny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91porny水土保持工作站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91porny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支农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确保上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支农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生产补贴类、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种业创新发展类、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类、畜牧业健康发展类、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类、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类、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类、乡村振兴类、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类、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类、林业生态补偿类、国土绿化类、林业生态保护类、林业经济发展类、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水土治理、农村供水保障等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县级预算安排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专项补助、粮食应急种子储备、能繁母猪、育肥猪、蛋鸡及肉牛保险费、农田基础设施财产综合保险、农业产业化“十百千万”工程、全国土壤普查、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建设、水稻叠加保险、水稻种植保险、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91porny防贫保保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补助资金、91porny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杂优种子补贴等农业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资金、森林生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经费及节水奖励、水库(山围塘)管护经费等专项资金。

  三、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项目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四、支农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各级各农口部门项目资金重点向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项目倾斜;重点向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涉农、民生方面的水利、林业项目倾斜;重点向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生态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的龙头产业行业企业倾斜。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项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五、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作为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牵头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农口部门组织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绩效管理;对上级农口部门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支出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或联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等工作。

  (二)县农口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项目资金项目库建设;确定重点支出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与财政部门会商下达,原则上大额资金分配需报91porny 分管领导同意(具体标准由各分管县领导确定)后下达资金文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批复;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及验收;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项目库建设 

  各农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库建设,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入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补助类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

  七、项目申报、实施、公示、验收 

  (一)严格项目申报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对需要申报的支农项目,要及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项目管理措施及工作要求等,提高项目申报的公开性和程序性,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的行为。完善项目立项机制,支农项目审核审批坚持执行项目标准文本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规范项目立项行为,实现分配依据公开化,分配程序规范化,分配结果公正化,严把项目申报关。农口部门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将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分解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对单笔拟申请(或下达)补助资金达5万元及以上的农业主体原则上要求账务相对健全,能基本反映资金的来源和投资规模、生产、收益情况。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有条件的支农项目达到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要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对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扶贫开发、防灾救灾等涉及农民补贴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支农项目要实行公平、公开、公示与资金直拨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除农业自然灾害、贷款贴息项目及上级另有规定外,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助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10月30日前可完工的项目(因上级指标下达时间等客观因素需推迟或跨年度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确定)。

  (三)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凡上级文件规定需实行公示的项目,都必须分别在县级政府网站和镇、村公示栏进行项目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上级文件未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认为需公示的,为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进度可边公示边实施,对于金额小或有特定补助对象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通过健全内控制度,视情况开展公示。

  (四)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及时进行项目自验、财务结算,并将自验情况按规定上报乡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发挥乡镇就近监管的优势,除上级规定需县级组织验收的项目外,乡镇推荐、申报的项目验收环节原则上由乡镇组织实施,县级部门采取督查、抽查履行监督职能;验收组成员应具备专业要求并履行职责,验收过程拍照存档,人数组成应当至少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实际投资额及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实事求是反映项目实施的质和量,对验收结果负责。

  补助农业主体的重点项目(单项补助50万元及以上且补助比例达50%及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评审或审计。

  项目验收后形成资产的,要按资产权属入账管理,并及时收集相关内业资料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对需要管护的资产制定管护制度。

  除上级文件明确规定需联合验收的项目外,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八、资金分配、拨付、绩效评价 

  除上级文件另有时间节点规定外,农口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财政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指标60日内需完成项目批复,资金分配可根据不同项目和资金规模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并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各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预拨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各乡镇、村和农业主体应按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加快项目实施。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统一补助标准。

  对于文件明确规定自筹资金比例的农业主体补助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补助或向多部门申请补助。农业主体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规定不需配套的除外),但不提倡高比例配套自筹资金。

  县农口部门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县级预算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60%,原则上10月30日前全部下达。并在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项目验收后,各主管部门应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加快资金支出,原则上验收完成后30日内办理完成资金拨付,对于实际工作量少于项目批复工作量的按实际补助,已经拨出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缴、需重新分配的项目资金商财政部门确定;涉农补贴类项目资金通过“一折(卡)通”及时足额直补到农户;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坚决杜绝人为滞留财政支农资金特别是救灾性和涉及民生的财政支农资金的行为。

  为避免重复贴息,农口各部门贴息资金在拨付之前应对补贴范围内的利息单原件加盖印章明确已贴息。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农口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受益主体或补助对象,制订支农项目资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所有支农项目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通过奖优罚劣和强化竞争机制,逐步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相衔接的资金分配制度。

  九、监督管理 

  各涉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支农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和套取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项目资金通过乡镇的应及时拨付减少资金在乡镇的滞留时间,严禁资金被挪用、占用,使资金能尽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规定时限、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否则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报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

  十、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上级出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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