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精神,为规范支农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二、暂行规定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一)支农项目资金定义: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涵盖粮食生产补贴、耕地保护、农机购置、种业创新、水利工程等20余类项目,以及县级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保险等专项补助。
(二)支农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1.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农口部门项目资金重点向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项目倾斜;重点向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涉农、民生方面的水利、林业项目倾斜;重点向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生态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的龙头产业行业企业倾斜。
2.规范管理,正向激励。以绩效为导向,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3.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全流程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三)财政部门、农口主管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分解、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牵头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实施与绩效管理,审核政策执行情况并查处违规行为。
2.县农口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建设项目库,确定资金分配方式与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验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大额资金分配需报91porny 分管领导同意。
(四)项目库建设
各农口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库建设并报备,入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补助类项目从库中择优安排,同一农业企业当年已获中央、省、市级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县级资金(重点项目及上级规定配套的除外)。
(五)项目申报、实施、公示、验收
1.申报管理: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条件、补助标准等,杜绝重复申报。农口部门可委托乡镇组织申报,乡镇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单笔补助5万元及以上的农业主体需账务健全。
2.实施管理:有条件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等。涉及农民补贴的项目实行公示与资金直拨结合机制。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10月30日前完工的项目(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延期)。
3.公示制度:上级规定需公示的项目在县级网站和镇村公示栏公示;其他项目可边公示边实施,小额项目或有特定补助对象项目可通过健全内控制度替代公示。
4.验收管理:项目完工后单位自验,乡镇推荐的项目原则上由乡镇组织验收,县级部门抽查。验收组至少3人,需实地核查并出具报告。单项补助50万元及以上且比例达50%的重大项目需竣工决算评审或审计。验收后资产按权属入账并落实管护制度。除上级文件明确规定需联合验收的项目外,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六)资金分配、拨付、绩效评价
除上级文件另有时间节点规定外,农口主管部门需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指标60日内完成项目批复,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逐步提高因素法占比。同类型同范围项目原则上统一补助标准,农业主体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上级另有规定除外)且不得重复申请。
各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预拨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其中县级预算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60%,原则上10月30日前全部下达)。纳入当年度福建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清单的项目需在资金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项目验收后3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实际工作量不足的按实补助,多拨资金由主管部门收缴、需重新分配的项目资金商财政部门确定;涉农补贴通过“一折(卡)通”直补农户;严禁滞留救灾及民生类资金。
为避免重复贴息,农口各部门贴息资金在拨付之前应对补贴范围内的利息单原件加盖印章明确已贴息。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农口部门需制订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开展监控评价,财政部门将绩效结果作为资金分配重要依据,建立奖优罚劣的分配机制。
(七)监督管理
1.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骗取资金,项目资金需及时拨付,不得滞留乡镇。
2.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3.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重复申请资金的,追回资金并禁止3年内申报;涉黑、涉恶、失信对象禁止参与申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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